評審專家在評標過程中是否可以與供應商直接溝通?
發(fā)布時間:2025-05-14
來源:采云研修院
首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外界透露評標情況。”
因此,在正常情況下,評審專家不應與供應商直接溝通。
不過,也有特殊情況。例如,在評標過程中如果對投標文件中的某些內(nèi)容存在疑問,確需供應商進一步說明的,依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規(guī)定,是可以要求供應商進行書面澄清的。但這種澄清必須通過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并且要以書面方式進行,不能由評審專家私自聯(lián)系供應商。而澄清的內(nèi)容也不能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更不能改變其實質(zhì)性條款。同時,所有澄清記錄都應歸檔保存,確保整個過程可追溯、有據(jù)可查。
綜上所述,評審專家在評標過程中,只能依據(jù)投標文件本身進行獨立評審,不得擅自與供應商接觸。如確有需要,也必須通過正規(guī)程序,在監(jiān)督之下進行書面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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