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將“參與現場踏勘”設置為加分項嗎?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span>
再參考財政部國庫司在編號【7810-3595595】留言中作出的回復:“
1.不能以供應商不參加現場踏勘為由禁止其參與后續采購活動。
2.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的貨物服務質量相關。供應商是否參加現場踏勘與產品質量、服務無關,不宜作為評審因素。”
因此,將“參與現場踏勘”設置為加分項是不合理的。
實際上,將現場踏勘設置為加分項,還可能引發以下兩方面問題:一方面,會顯著增加供應商的投標成本。一旦現場踏勘被納入加分項,多數投標供應商為了在評分中占據優勢,不得不參與項目現場踏勘。否則,他們可能會在激烈的競爭中失去優勢。這種做法無疑會增加投標人的成本,尤其對于外地供應商而言,其時間、交通和人力成本的增加將更為明顯。另一方面,這還可能帶來廉政風險。由采購人出具的現場踏勘證明作為評分依據,可能會為采購人與潛在供應商提供更多的接觸機會,進而增加廉政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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