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供應商遲到,采購項目能否延遲開標?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九條的明確規定:“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這意味著,一旦招標文件確定了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和開標地點,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就必須嚴格按照這個時間點和地點進行開標活動。投標供應商必須在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如果遲到,其投標文件將被視為無效,除非招標文件中另有特殊規定(通常這種規定非常罕見,且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因此,采購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開標,不能因投標供應商遲到而延遲。
免責聲明:
引用內容會標注來源,僅為交流學習,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不為商業用途,其版權歸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對所涉及的版權問題負法律責任。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