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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2021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和保障本市公共資源一網交易,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資源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的建設、運行、服務,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統一規范、公開透明、公平競爭、服務高效原則。
第四條(議事協調機制)
本市建立市公共資源交易整合共享議事協調機制(以下簡稱議事協調機制),研究、指導、協調公共資源交易整合共享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日常工作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承擔。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公共資源一網交易和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履行綜合管理職責。
經濟信息化、商務、科技、財政、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農業農村、國資、體育、知識產權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交易平臺建設,履行行業監管職責。
第六條(平等交易)
本市保障市場主體平等開展公共資源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注冊地或者所有制等為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市場主體進入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鼓勵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新聞媒體、行業協會等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督。
第七條(長三角區域協作)
本市推動長三角區域在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共享、電子身份認證、全流程電子化交易、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協同合作,促進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互聯互通和公共資源跨區域交易。
第二章 交易目錄
第八條(目錄管理)
本市公共資源交易事項實行目錄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應進必進原則,將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列入交易目錄。列入交易目錄的事項,應當通過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交易目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經議事協調機制審定后公布實施。交易目錄實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目錄事項范圍)
下列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交易事項,應當列入交易目錄:
(一)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網絡等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
(二)土地使用權、取水權等自然資源使用權交易;
(三)國有資產股權、國有知識產權、國有技術、農村集體資產等產權交易;
(四)貨物、工程、服務等政府采購;
(五)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經營、公共空間廣告經營、市政公用設施及公共場地承包經營等經營權交易;
(六)政府舉辦的體育賽事承辦運營權、冠名權、贊助權、轉播權等無形資產交易;
(七)碳排放權、用能權、排污權等環境權交易;
(八)機電設備、機電產品等招標采購;
(九)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開展的涉案資產處置;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列入交易目錄的。
第十條(目錄拓展)
下列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錄:
(一)采用非市場化方式配置的交易事項;
(二)通過二級市場進行的交易事項;
(三)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交易事項。
鼓勵社會關注度高、有利于提升要素流動效率和效益、可以運用市場化方式配置的數據、技術等其他要素資源,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錄進行管理。
鼓勵未列入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事項進入交易平臺交易。
第三章 交易平臺與交易中心
第十一條(一網交易要求)
本市公共資源實行一網交易,交易活動通過交易平臺進行。
交易平臺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共享主體、交易、專家、監管、信用等信息資源,實現交易行為動態留痕、流程可溯、責任可究,保障交易行為規范、數據真實、公開透明。
第十二條(交易平臺)
交易平臺由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市交易平臺)和建設工程招投標、土地交易、政府采購等交易分平臺組成。
市交易平臺由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交易分平臺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禁止利用財政資金新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第十三條(自主選擇交易平臺)
市場主體可以自主選擇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綜合專家庫)
本市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專家庫,對各行業領域評標評審專家進行資源整合,依托市交易平臺對評標評審專家進行登記、抽取和管理。
本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專家庫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交易中心)
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由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市交易平臺。
建設工程招投標、土地交易、政府采購等交易分中心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交易分中心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相應的交易分平臺。
市交易中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土地交易、政府采購等交易分中心(以下統稱交易中心)應當建設符合服務標準的交易場所和交易設施,并實行場所和設施共享。
第十六條(批準和備案)
交易中心擬辦理名稱變更、經營范圍調整、分立或者合并、終止服務等事項的,應當事先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評估和報批程序后,交易中心依法向相關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有關事項。
交易中心擬變更交易品種、交易模式、交易規則、主要股東等事項的,應當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批準。
交易中心變更其他事項或者制定、修改相關管理制度的,應當自前述事項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全流程電子化交易
第十七條(全流程電子化要求)
交易平臺開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在身份認證、受理、信息發布與響應、評標評審、公示公告、合同簽訂、檔案管理等各環節,實行全流程電子化。
第十八條(數字身份認證)
市公共資源交易通過電子證照、數字證書等方式,對發起方、響應方(以下統稱交易主體)、中介機構以及評標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數字身份認證。
前款所稱發起方包括招標人、采購人、轉讓方、委托人等;響應方包括投標人、供應商、受讓方、競買人等。
第十九條(委托代理協議)
交易主體委托代理機構辦理交易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委托代理協議應當通過市交易平臺簽訂或者上傳。
第二十條(統一在線登記)
市交易平臺應當為交易主體提供統一的在線受理、信息登記和交易項目登記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交易信息發布與響應)
發起方發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結果等交易信息的,應當通過市交易平臺進行。
發起方在其他媒介發布交易信息的,應當與在市交易平臺發布的時間、內容等保持一致。
響應方可以通過市交易平臺在線響應。
第二十二條(電子保函)
響應方可以按照交易文件、合同等要求,提交由金融機構簽發并已生效的電子投標保函、電子履約保函,發起方、交易中心不得限制或者拒收。
交易主體可以通過市交易平臺申請開具電子投標保函、電子履約保函,市交易中心不得向交易主體指定金融機構。
發起方可以委托交易中心代收、代付、代退和管理交易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在線場所預約)
發起方、代理機構可以通過市交易平臺在線預約交易場所,在交易中心進行開標、評標評審、拍賣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在線專家抽取)
公共資源交易事項需要進行評標評審的,應當通過市交易平臺,從本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
本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專家庫不能提供符合評標評審需求的專家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從國家或者其他省市專家庫抽取。
第二十五條(電子開標)
公共資源交易采用電子開標方式的,發起方應當按照交易文件確定的時間,通過交易平臺公開進行。
第二十六條(電子評標評審)
交易平臺應當提供在線評標評審服務。評標評審專家可以通過交易平臺進行評標評審和提交評標評審報告。
評標評審專家依法獨立提出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七條(交易結果公示公告)
發起方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交易結果進行確認,并通過市交易平臺發布交易結果公示或者公告。
第二十八條(電子合同)
交易主體應當通過交易平臺簽訂合同或者上傳已簽訂的合同文本。
行業主管部門對合同備案有規定的,交易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電子支付查詢)
市交易平臺應當與國庫支付系統、稅控系統、金融機構等對接。交易主體可以通過市交易平臺查詢交易價款結算、費用支付和電子發票開具等情況。
第三十條(電子歸檔)
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將交易信息和資料進行電子檔案歸檔。
第三十一條(在線投訴)
交易主體認為交易文件的內容、交易過程、交易結果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交易平臺依法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投訴。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市交易平臺公開投訴的受理方式、處理程序和辦理時限,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向投訴人反饋。
第五章 服務與監管
第三十二條(服務清單)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交易中心服務清單,經議事協調機制審定后公布。
第三十三條(收費標準)
市交易中心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交易服務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示。其中,涉及壟斷性交易的服務收費,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管理,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交易分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求確定交易服務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四條(政府信息公開)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要求,編制公共資源配置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經議事協調機制審定后公布。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市交易平臺公開目錄指向的具體信息。
第三十五條(服務信息公開)
交易中心應當通過市交易平臺主動公開服務、交易等信息。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以及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統一監管)
本市對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統一監管。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履行對交易中心的監管責任,經議事協調機制審定后公布。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應當明確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職責、監督重點銜接事項和需要交易中心協調配合的事項。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完善和定期清理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制度規則,并在市交易平臺公布。
第三十七條(智慧監管)
交易平臺應當加強交易信息整合共享。市交易平臺應當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在線監測分析,及時發現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并自動預警。
第三十八條(信用監管)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監管,實現市交易平臺與國家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的對接,對交易主體、中介機構以及評標評審專家依法給予信用激勵或者懲戒措施。
第三十九條(考核評價)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整合共享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對交易平臺、交易中心的主體、交易、專家、監管、信用、場所等信息資源共享等工作進行考核評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行政責任)
市發展改革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未通過平臺進行交易的法律責任)
發起方、代理機構對已列入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事項,未按照規定通過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第四十三條(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社會資本交易平臺)
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符合行業監管要求,依法開展相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可以接入市交易平臺,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接入市交易平臺的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四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